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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开启职称互认!用人单位可予以确认,择优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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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已有多个地区可进行职称互认,已知的有江浙沪、京津冀、川渝、攀凉地区。


日前,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于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上海市的专业技术人才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经过评审使用,外地的职称又是如何管理等问题做了解答。


通知内容如下:

1、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用人单位,实行自主评聘的,其聘任的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时,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复核评审,可按照其已取得的最高层级职称进行申报。


2、复核评审取得职称并聘任的,其聘任年限可与同层级原职称聘任年限累计计算。


3、仍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相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符合国家基本评价标准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并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按照国家职称管理相关规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职称;


本市已实施只聘不评的职称系列(专业)和层级;


本市暂无条件评审,需委托国家相关部门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


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合格分数线而取得的职称;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中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互认的职称;


军队转业干部调入本市或在本市自主择业的,其在部队取得的职称;


国家另有规定的。


4、复核评审的申报材料及程序与常规评审相同。取得原职称低一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延伸阅读


此前已有多个地区发文明确,职称互认。


江浙沪职称互认!二建等允许跨区注册!


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


对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


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示范区内就业的,不再要求对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价。


川渝两地职称互认!启动统一电子职称证书!


近日,四川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我省2021年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


1、完善川渝职称互认机制


2、全面推广职称信息系统,启动使用全省统一版本电子职称证书。


3、加强高级职称评审的监督管理


京津冀职称资格可互认,3类人才破格申报


1、实行京津冀职称资格互认,津冀两地的职称证书在本市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领域与本市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简化职称认定程序:


对于外省调入、系列转换、职业资格对应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


个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3、申报人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以下3类人才可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按照相关规定破格申报职称评审:


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首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攀、凉两地职称互认!可异地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攀凉两地职称评审工作协同发展的通知》,明确:攀、凉两地实现职称资格互认。


建立职称资格互认机制。


凡取得攀凉两地核发确认的非定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攀凉两地内跨区域流动时,原任职资格无需重新确认,可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原任职资格文件或证书,按隶属关系直接申报。


原文链接:


http://rsj.panzhihua.gov.cn/zfxxgk/fdzdgknr_1/rsks/zczgks/1861679.shtml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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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日


关于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指从外省市和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流动到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仍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相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符合国家基本评价标准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并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一)按照国家职称管理相关规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职称;


(二)本市已实施只聘不评的职称系列(专业)和层级;


(三)本市暂无条件评审,需委托国家相关部门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


(四)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合格分数线而取得的职称;


(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中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互认的职称;


(六)军队转业干部调入本市或在本市自主择业的,其在部队取得的职称;


(七)国家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 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用人单位,实行自主评聘的,其聘任的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时,应按照本市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复核评审,可按照其已取得的最高层级职称进行申报。


第五条 职称复核评审是按照本市职称评审标准和程序,结合申报人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情况,对申报人原职称重新进行的评议和认定。复核评审的申报材料及程序与常规评审相同。取得原职称低一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第六条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经相应评审委员会复核评审取得职称的,制发本市职称电子证书。复核评审取得职称并聘任的,其聘任年限可与同层级原职称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复核评审不通过的,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及本市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要,择优聘任原职称层级以下的相应职称层级。


第七条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农业、卫生、中小学教师等系列职称,不能作为在本市聘任相应层级职称的依据,须按照本市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对外省市和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引进本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复核评审的通知》(沪人〔2000〕43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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