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连发3份“建督罚字”文件,因未严格落实相关职责,导致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两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1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原文如下
建督罚字〔2021〕44号
郭明瑞:
2019年12月13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五纬路与六经路交口的民安里(二期)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4.5万元。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滨海新区汉沽民安里(二期)项目“12·1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滨政函〔2020〕6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实际履行施工项目负责人职责。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5号),你于2021年5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申请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8月17日
建督罚字〔2021〕45号
霍新杰:
2020年3月11日,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位于济南市济阳区力高·未来城一期天悦二标段工程项目3号楼施工过程中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济南市济阳区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批复》(济阳政字〔2020〕3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0号),你于2021年6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申请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8月17日
建督罚字〔2021〕46号
刘明:
2019年8月29日,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沙柳南路917号的中国能建天津电力工程技术自主创新产业园天津电建生产科研基地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名施工人员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82万元。根据《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能建天津电力工程技术自主创新产业园天津电建生产科研基地项目“8·2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3号),你于2021年5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申请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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