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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四川峨眉山市乐都镇“8·12”罩棚坍塌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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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四川峨眉山市乐都镇“8·12”罩棚坍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8月12日15时40分左右,峨眉山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搭建罩棚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因局部坍塌,造成7名施工人员坠落,1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其中4名重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的相关规定,乐山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峨眉山市乐都镇“8·12”罩棚坍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聘请了建筑施工方面的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组织劳务人员在主体基本完工、集中堆载彩钢瓦的罩棚桁架上方作业(铺装彩钢瓦、进行檩条焊接),由于罩棚自身结构体系不合理,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不科学,致使钢立柱偏心受压,桁架结构失稳,钢柱下无有效连接,预埋钢筋受剪脆断导致倾覆,造成局部坍塌,使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7名作业人员从约13米高处坠落,酿成伤亡事故。

 

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罩棚的施工单位(乐山市五通桥区福岭门窗经营部):无资质承揽该罩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盲目组织冒险施工,是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

 

2.事故罩棚业主单位(峨眉山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是发生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

 

3.属地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也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峨眉山市乐都镇“8·12”罩棚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峨眉山市乐都镇“8·12”罩棚坍塌较大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3人)

 

1.马明岭(五通桥福岭门窗经营部法人)

 

2.易谭友(永辉公司实际控制人)

 

3.魏勇(永辉公司法人代表)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人员(8人)

 

1.对峨眉山市乐都镇安办工作人员龚永旭政务立案,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对峨眉山市乐都镇党委委员,分管安全、违建工作副镇长李庆政务立案,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3.对峨眉山市乐都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邓劲松书面诫勉;

 

4.对峨眉山市经信局能源安全股股长姚世明政务立案,并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对峨眉山市经信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熊蔚书面诫勉;

 

6.对峨眉山市住建局建管股股长李治有书面诫勉;

 

7.对峨眉山市住建局副局长周俊谈话诫勉;

 

8.对峨眉山市政府副市长任罡谈话诫勉。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乐山市五通桥区福岭门窗经营部

 

2.峨眉山市永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3.张德富:劳务作业人员组织者,现场管理(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组织的高处作业、焊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佩戴安全带。违章指挥,现场管理混乱,凭经验、按习惯施工,桁架严重承载;因其在事故中受重伤,深度昏迷,后于8月23日死亡,调查组未能对其进行谈话调查,建议不对其作出处理。

 

4.赵兴伟,罩棚施工劳务人员组织者

 

(四)其他建议

 

1.责成乐都镇政府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责成峨眉山市委、市政府向乐山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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