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
1直接取消审批7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甲级、乙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三级、四级、暂定级)、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直接取消审批。
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取消。
2审批改为备案1项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下同)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3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7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在全省范围内(含自贸区)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审批程序按照《湖北省住建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实施方案》执行。
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2)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外,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具体审批流程由各市州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开。
4优化审批服务7项
房地产开发、质量检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5调整审批层级5项
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的部分乙级资质和建筑业乙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住建厅调整到市州主管部门,调整时间以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时间为准。
此前,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三版)》。就目前过渡期间的资质申报、延续、三级资质取消等问题,给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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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行政审批局,武汉市房管局,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宜昌、襄阳片区: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的通知》(鄂市监注〔2021〕19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我省住建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的通知》(鄂市监注〔2021〕19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全省住建领域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提升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直接取消审批7项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甲级、乙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三级、四级、暂定级)、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直接取消审批(附件1)。
2.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取消。
(二)审批改为备案1项
3.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下同)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备案工作的有关政策、实施由各市州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开。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7项
4.建筑业企业资质(附件1)在全省范围内(含自贸区)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审批程序按照《湖北省住建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实施方案》(附件3)执行。
5.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2)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审批程序参照《湖北省住建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实施方案》(附件3)执行。
6.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外,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具体审批流程由各市州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开。
(四)优化审批服务7项
7.房地产开发、质量检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附件1)办理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加快推动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五)调整审批层级5项
8.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的部分乙级资质和建筑业乙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住建厅调整到市州主管部门(附件1),调整时间以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时间为准。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建厅负责统筹全省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厅本级“证照分离”改革。各市州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部门“证照分离”改革,要建立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细化改革落地措施。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相关责任处室(附件1、2)沟通衔接。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优化监管层级,明确监管责任。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企业信用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并开展失信惩戒。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承诺的要依法查处。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州要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的宣传,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广泛知晓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落实;及时收集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效。
附件:
1.住建领域“证照分离”任务清单.pdf
2.住建领域“证照分离”任务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pdf
3.湖北省住建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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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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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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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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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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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