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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7份“建督(罚)撤字”文件,及对单位作出处罚!

住建部发布7份处罚文件,涉及6名个人及1家单位!近日,住建部发布7份“建督(罚)撤字”文件,对6名个人及1家单位作出处罚。通报显示:

●杨仕勇因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决定对其作出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张昆因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决定对其作出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罚;

●陈宇因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决定给予其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余爱春因重复缴纳社保,属“挂证”行为,决定给予其撤销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注册许可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罚;

●张烜因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决定给予其撤销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的处罚;

●郑贺因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决定给予其撤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鉴于其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决定对其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的处罚;

●荆门金山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9日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时,使用余爱春“挂证”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决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杨仕勇:

经调查核实,你在广东太平洋餐饮有限公司及帕瑟菲克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8月1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56号),你于2021年10月2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应当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8日

张昆:

经调查核实,你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资格证书注册在吉林省中实全过程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时受聘两个单位,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7月23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47号),你于2021年9月2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许可,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鉴于你已经注销了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8日

陈宇:

经调查核实,你在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青海川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68号),你于2021年11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8日

余爱春:

我部在2021年3月9日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晋升甲级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两家企业同时为你缴纳社保。经核查,你在山西省阳泉市工作期间,违规将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在荆门金山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程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属“挂证”行为。

我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65号),你于2021年10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且自撤销注册许可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8日

张烜:

经调查核实,你在广东韶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中铁隆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0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69号),你于2021年11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8日

郑贺:

经调查核实,你在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四川凯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64号),你于2021年10月22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的陈述(申辩)不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应当撤销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8日

荆门金山工程造价事务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21年3月9日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时,使用余爱春“挂证”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

我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40号),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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