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发行了《佛山市商社预售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完善商社预售金的监督管理,商社预售金应全部存入监督账户,优先保障项目竣工。开发人员保留监督和可提取的金额取决于项目建设的进展,保留保留金额与开发人员的信用分数有关。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之外收存预售款。预购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商品房预售款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本市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可优先选择项目的开发贷款银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监管账户。办理预售许可证后,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根据《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监督银行、区交易管理机构签订商品预售金三方协议。商社预售金额达到以下各阶段的保留金额后,经区交易管理机构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监督银行申请,部分转出监督账户。
其中,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形象进展到主体结构封闭前,监督账户内的预售金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0%,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封闭到辅助设置工程(基本水电工程)完成前,监督账户内的预售金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5%,项目完成辅助设置工程直到竣工验收合格,监督账户内的预售金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前,监督账户内的预售金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销售总额=该预售证项目经明码标价监制的预售房屋均价×该预售证项目的总建筑面积×90%。
此外,纳入监管的预售款留存额度还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分值挂钩。信用分值120分及以上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80%留存;分值100分以上(不含100分)至120分以下(不含12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90%留存;分值10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留存。根据分数低的情况,住宅企业需要保留超额金额。信用分数在80分以上至100分以下(不包括100分)的,监督账户内的预售金按保留金额的110%保留的80分以下(不包括80分)的,监督账户内的预售金按保留金额的120%保留。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适度调整商社预售金的使用节点和相应商社预售金的保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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