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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这些安全事故,哪些人被追刑事责任?

近日,市应急管理局官微整理公布了一批涉及刑事责任追究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例,其中3起为建设工程相关安全生产事故。

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安全和发展两件大事,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我们整理了近几年本市涉及刑事责任追究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例,逐月进行公布,督促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上海华捷实业有限公司“3·28”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事故简况:2020年3月28日16时30分许,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民兴大道77号厂区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直接原因:吴某龙等三人未按规范搭建脚手架,作业现场安全防护存在重大隐患,导致吴某龙不慎摔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刑事责任追究:张某辉,自然人、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负有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蒋某林,上海华捷实业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对事故负有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闵行区紫东路12号雨棚膜布换新项目“4·4”高处坠落一般事故

事故简况:2019年4月 4日14时35分许,闵行区紫东路12号内2号楼(B幢)北侧雨棚膜布换新项目作业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直接原因:马桥镇人民政府对现代公司厂房办公装修项目提出停止施工后,承包方北京百艺公司未采取停工施工;分包方上海尚朗公司在高处作业前,未落实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刑事责任追究:姜某海,北京百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负有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张某,上海尚朗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负有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3,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17”起重伤害一般事故

事故简况:2017年7月17日上午8时40分许,静安区永兴路358弄民德二期(暂名)旧区改造项目发生一起死亡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直接原因:施工人员无证实施建筑起重信号司索作业,吊重吊点的设置不符合要求,导致吊重在吊点被破坏后坠落地面;塔吊司机违章作业,在吊重离地后未对吊点处检查确认的情况下,冒险实施起吊作业;塔吊司索工违章作业,在未确保吊起的构件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无施工人员的情况下,冒险指挥塔吊作业;电焊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未从吊装危险区域撤离。

刑事责任追究:张某松,上海度涵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负有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奕某生,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木工班组长。对事故负有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刘某鹏, 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1号塔吊司机。对事故负有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何某华, 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1号塔吊信号司索工。对事故负有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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