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通报称,截至2019年4月1日,18名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到12分,被停止执业1年。
主要扣分项有:
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
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签署虚假文件的;
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
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
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
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使用国家和我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
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
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文件原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对程文路等18名项目经理进行处理的通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要求,我委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实施了记分管理。截至2019年4月1日,8名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计达到12分,现将相关处理通报如下:
一、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附件2第九条和《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建发〔2015〕35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停止18名项目经理执业1年。项目经理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停止执业期限以更换之日起算。
二、按照《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22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对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纽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浙江土木建设有限公司等8家市外施工企业,屏蔽入渝信息6个月,屏蔽期限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算。
各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应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高认识,不断加强项目管理,促使项目经理规范履职。有关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程文路等18名项目经理所在项目立即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18日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情况统计汇总表
(截至2019年4月1日)
2501
2023-03-10
673
2019-12-23
7776
2023-10-13
346
2021-09-02
7843
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