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住建部发布3则处罚通报,皆因“挂证”行为,涉及3位个人。
建督撤字〔2022〕5号
周兴慧:
经调查核实,你在安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珠海信基沙石土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8月1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60号),你于2021年11月24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意见。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应当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建督撤字〔2022〕4号
王博:
经调查核实,你在陕西易通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申请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广东润韬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8月1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55号),你于2021年9月6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我部决定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理决定。
建督罚字〔2022〕1号
韦长风:
经调查核实,你通过人脸识别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一级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申请将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在贵州创翌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但你的实际工作单位为江苏庆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情形。
我部于2021年11月19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51号),你于2021年12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我部决定不予你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对你给予警告,且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1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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