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工这个词我想大家都是非常熟悉的吧,特别是在建筑行业这个词大家更是如雷贯耳了,接下来我们就给大家讲解一下监工这个词的前世今生吧,希望能够让大家更能直观的了解这个职位。
(1)、按大明会典及大清律例中,均可见当时朝廷中办理营造等事物,时常有"监工"二字,亦有官吏名称为"监工官或将作监",在现场办理监视指挥其生产、製造及施工的工人,依照礼制规定执行工作。
(2)、我国刑法係于中国17年时订定,其中第193条所指涉之"监工人",应与过去朝廷监工官吏办理监视指挥工人之性质相同。
(3)、建筑法则係于中国27年订定,第4条:建筑物之设计建筑师。第5条建筑物之承造人为营造厂商。第32条建筑工程中必须勘验部分,由承造人按时报请勘验。第34条建筑工程完竣,由承造人呈报主管机关查勘后,发给使用执照。
可见当时,营造业应按核定建筑计划施工,并报请主管机关勘验,并无规定要求建筑师办理监造之事。
直至⺠国60年,建筑法修法第13条,才有所谓"监造人"一词。"监造人"办理监造事项不包括营造业及其他设备厂商採行之施工方法、工程技术、工作程序及施工安全。显见,建筑物施工的责任,应是由承造人之营造业负完全之施工责任,而"监工人"应是在现埸实际办理监视、指挥及督导施工厂商与其工人,应按照相关核准之规定及图说施工。
总之,在刑法”监工人”之后,出现的建筑物"监造人",仅为监督之目的,显然与”监工人”之性质大不相同,应可明确之办别,不应混淆视之。监工是负责使一队工人如期完成工作的监督者,他们很多时候确实需要驻地施工现场。而监理是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准则,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简而言之,监工是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人员进行监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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