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是万科新一届董事会诞生、深圳地铁代表深圳市国资委“入主”万科的历史性时刻,我们来聊一个话题。那就是:万科是国企了吗?
这个话题的现实意义是:王石逊位了,郁亮上位了,但深铁也进来了,股份占了29.38%,是第一大股东,而且在万科董事会7名非独立董事中占了3个席位,再加上一个同样受深圳市国资委管辖的深圳赛格的一个席位,就有4个席位,郁亮代表的万科管理层的股份大约是7%,在7名非独立董事中占3个席位。这样的股权结构加上董事会中代表国有资本的决策票数呈压倒之势,万科是不是真的已经是国有企业了?万科现在到底姓什么?会不会今后万科董事长办公室会时不时接到电话“让郁亮马上到国资委来开个会,带上笔记本。”?郁亮归深圳市国资委管的话,算什么级别?处级?万科引以为傲的企业文化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还能延续下去吗?
当然,万科如果纳入国有企业序列管理,好处也是很多的。首先,在贷款方面,银行对国有企业那是相当的慷慨,利率也低得让人流口水(看看中海、保利就知道了),这对需要大规模资金买地的万科来说,这好处能拒绝吗?最近万科在广州551亿元“宇宙价”拿的地,需要贷款吧?其次,如果算国有企业的话,万科在旧改、轨道交通新城开发方面获得政府的青睐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这好处,谁不羡慕?
意义当然是不小的,所以当领导扔过来这个选题的时候,当小编开始撸起袖子干的时候,才发现自己已经进了一个深不见底的坑,小编只好埋头在坑底继续翻书连加了几天班,把浩如烟海的我国法律体系文件和各政府部门的文件翻了个底朝天,问了N个专家,终于得出了结论。结论是什么?
第一步:在法律中找答案
先看法律层面:《企业国有资产法》,在法律层面,能够找到的关于国有资产的定义的,只有《企业国有资产法》。而《企业国有资产法》里面没有“国有企业”的定义,只有“国家所出资企业”定义。原文是:“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家所出资企业”只是对现象的描述,只要国家出了资的,哪怕占0.000001%的股份,也是“国家所出资企业”,这个定义应该说没有解决我们的疑问。因为我们不太可能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也算作国有企业纳入国资委管理是不是?所以,结论是:在法律层面,没有对“国有企业”有明确的定义!
第二步:在部门规章中找答案
那么,我们在涉及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的各个主管机关的文件中,能找到有关定义吗?小编翻遍了浩如烟海的中央各部门文件。发现,总共在5个主要的主管部门中对“国有企业”有认定标准。
一、国资委
首先当然是找国有企业的娘家国资委的规定啦。然而....目前国资委并没有出台过直接对国有企业的定义或说明!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总要有个范围,我们只有在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文件当中寻找其管理的逻辑和范围。幸亏,我还找到一个:“80号文”。“80号文”就是2008年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里面是这样规定的: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108号文的规定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目前,国资委主要就是根据80号文来确定“国有股东”的范围,以国资单位对被出资单位的全资控股、绝对控股或连续多层级的绝对控股,作为认定被出资单位“国有股东”身份的基本标准。翻译一下,按照国资委的界定,“国有企业”是指:
1.国有全资;
2.国有绝对控股企业(股份50%以上)。
二、财政部
财政部倒是对“国有企业”有明确的定义,然而,这个定义和国资委又不一样了。财政部对“国有企业”的定义,见2003年发的《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
“三、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
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翻译一下,国有企业即:
1.国有全资;
2.国有绝对控股企业(股权超过50%);
3.至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很复杂很复杂,要研究研究!),处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薛定谔猫状态!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非国有企业”。
三、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的规定又不一样。我们看2012年6月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1595号):
“(三)为提高管理规则的操作性,要将 2864 号文的配套性文件指引的有关要求直接写入管理规则。一是关于国有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以及 2864 号文第一条关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不得成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根据有关立法部门的解释,结合股权投资实际,《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将‘国有企业’界定为‘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
翻译一下,国有企业即国有股权超过50%的企业。
四、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对“国有企业”的认定倒是宽泛多了。在2003年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中: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
1.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2.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国有与其他所有制的联营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分别划归第二、三层次中。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翻译一下,国有企业(狭义)=纯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广义)=纯国有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50%以上)+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国有参股公司。
五、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
还有一份国家统计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文件,对国有企业的定义更加“狭义”。这份文件是2011年发的《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的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第三条: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翻译一下,国有企业=全部归国家所有的非公司制经济组织。“非公司制”经济组织算,连国有独资公司都不算?小编表示,这句话实在太深奥。但可以肯定,按照这个定义,万科铁定不算。
结论:万科是国企吗?
通过小编梳理、求证各部门的规章,有两点是肯定的:
1.在认定国有全资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企业属于国有企业这一点上基本是没有争议的。
2.国有参股公司不算国有企业也是没有争议的。
争议的是国有相对控股公司是否属于国有企业,目前尚未形成定论。也就是说,万科是否属于国有企业,目前还没有显而易见的答案。如果按照万科最大股东的主管部门国资系统的口径来说的话,应该不算国企!(参考前述“80号文”)当然,“国有企业”的定义本来就没有法律上的严格规定,深圳市国资委如果运用其“对国有资本的管理权”的话,把郁亮叫去开会下个指示什么的也是正常。即便不是如此,深圳地铁这个最大股东,如果运用其股权和在董事会里的决策权,扬弃“前任”华润的无为而治,而采取积极干预的方针,相信郁亮这个董事会主席不会好当。
文作者/陈青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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