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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塔吊事故致8人身亡!住建部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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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住建部下发6份处罚文件,5份是对2起塔吊事故追责,1起是关于“**”处罚。


湖南华容塔吊倒塌致5人死亡,施工单位被责令停业整顿90日;项目经理被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宜宾塔吊倒塌致3人死亡,存在项目经理**、监理脱岗等众多问题,施工单位被责令停业整顿60日;项目经理被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总监被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1人在大学工作期间**,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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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建督撤字〔2021〕39号


张某青:


经调查核实,你在石家庄铁道大学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注册在重庆中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1月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5号),你于2021年4月28日签收,并于4月28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的陈述(申辩)不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38号


湖南泰山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3日,湖南省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1·23”较大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80余万元。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1·23”较大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受建设单位指定的项目施工实际负责人林作基在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指挥;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配齐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租赁单位拆除塔吊的违法行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23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2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34号


张某:


2019年1月23日,湖南省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1·23”较大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80余万元。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1·23”较大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经理,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检查,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租赁单位拆除塔式起重机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21号),你于10月2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宾塔吊倒塌致3死事故追责


建督罚字〔2021〕39号


四川盛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4日,位于宜宾市珙县巡场镇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工程施工现场,安拆人员在对现场起重塔吊加装标节提升作业工程中,发生塔吊起重臂失稳垮塌事故,造成现场3名安拆工人死亡。根据《宜宾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珙县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工程“2019。2。24”塔吊垮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宜应急批〔2019〕7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塔吊租赁单位和劳务公司进场施工,公司负责人弄虚作假,采取临时购买《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报备造假方式,取得监理、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许可;任命无资质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冒名用报备项目经理“杨玲”名字签字),项目部在塔吊租赁和日常维护保养环节失管,造成塔吊顶升现场安全隐患突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1号),你单位于2021年4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35号


杨某:


2019年2月24日,位于宜宾市珙县巡场镇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工程施工现场,安拆人员在对现场起重塔吊加装标节提升作业工程中,发生塔吊起重臂失稳垮塌事故,造成现场3名安拆工人死亡。根据《宜宾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珙县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工程“2019。2。24”塔吊垮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宜应急批〔2019〕7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通过网上与中介机构业务人员联系后签订“委托合同”,同意将本人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交由中介机构并提供给企业,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使用,后分2次收取证书**费用2。3364万元,实际并未参与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任何的执业活动,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9号),你于2021年4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持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1〕33号


肖某:


2019年2月24日,位于宜宾市珙县巡场镇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工程施工现场,安拆人员在对现场起重塔吊加装标节提升作业工程中,发生塔吊起重臂失稳垮塌事故,造成现场3名安拆工人死亡。根据《宜宾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珙县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工程“2019。2。24”塔吊垮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宜应急批〔2019〕7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监理职责,对该项目未批先建、项目经理**等突出问题视而不见,对施工现场塔吊租赁、安装环节存在突出问题失察,事发时现场监理脱岗,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8号),你于2021年4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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