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勘察是否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
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不时会遇到勘察单位对于施工勘察成果是否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问题。为帮助勘察单位和从业人员更加准确地理解施工勘察和施工图审查管理相关要求,本文结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勘察以及施工勘察成果是否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进行探讨。
1. 什么是施工勘察
施工勘察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不是工程建设法定的必须开展的工作。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条规定,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4.1.21条规定,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由此可知,施工勘察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不是工程建设法定的必须开展的工作。比如,岩溶地区基桩,在成桩之前采用“超前钻”,查其桩底基岩情况、有无软弱夹层、空洞等不良地质作用就是典型的施工勘察。还比如,开槽后发现地层情况与勘察报告有较大变化需进一步查明的情况,需要开展施工勘察。
由于设计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为解决详细勘察阶段的遗留问题而进行的勘察工作属于补充勘察,补充勘察报告作为工程勘察的延续,是为施工图设计服务的,补充勘察报告有可能对详细勘察报告的参数和结论进行调整和补充,而且补充勘察报告一般是应由原勘察单位完成。
2. 施工图审查的对象和内容
需要强调的是,涉及到住建部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修改也必须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3号令)第三条规定了施工图审查的对象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对应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勘察文件应该是详细勘察报告,这点从《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中可以体现,而且不存在争议。
住建部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了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签字签章等七项内容。
住建部13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详细勘察报告需要送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行业对此均较为了解。需要强调的是,涉及到住建部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修改也必须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具体来说,涉及到勘察报告重要参数和结论的修改,无论是变更文件、补充勘察报告或是施工勘察报告(暂不讨论称为施工勘察是否合适)。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涉及到住建部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修改应该由原勘察单位负责修改,或者经原勘察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到住建部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修改应该由原勘察单位负责修改,或者经原勘察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修改。如未经原勘察单位书面同意,擅自以施工勘察的形式委托其他单位修改详细勘察报告重要参数和结论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4. 小结
勘察文件的施工图审查一般是指详细勘察报告,原则上建设单位在报审时,应一次性将完整勘察报告报送审查机构审查。为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而进行的施工勘察一般不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涉及到住建部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修改,无论是变更文件、补充勘察报告或是施工勘察报告,都必须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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