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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地发生事故致2死,项目责任人逃离4年后被抓捕!涉无资质建设、非法分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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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案件起诉书。


湖北黄石一工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名工人高空作业时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项目承包人刘某甲怕担责当日逃离黄石,后被民警在火车站抓获,现已被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基本案情


2016年底,被告人刘某甲与**公司签订合同,包工包料承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铁山**区**地治理项目中的**产品仓库(防尘棚)工程。


刘某甲在无设计资质及建设资质的情况下,建设制作安装基础及钢结构。之后刘某甲又将钢瓦安装项目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人员黄某甲。


2017年3月31日,现场施工人员未取得安全资质证书且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预防的情况下,在无工程监理和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负责铺瓦施工的工人杨某某、柯某某高空作业从棚顶高空坠落。同日17时许,因伤势过重,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甲怕担责当日逃离黄石。**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乙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后,瞒报事故情况,销毁事故有关证据材料。2019年4月17日,经**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共死亡两人,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


刘某甲系**产品仓库建设承包人,负责项目施工全面工作,在无规范设计、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作业,将工程非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对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的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1年2月9日麻城**处民警在**火车站抓获刘某甲。


检察院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作业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起诉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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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武穴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2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刘某甲与**公司签订合同,包工包料承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铁山**区**地治理项目中的**产品仓库(防尘棚)工程。


刘某甲在无设计资质及建设资质的情况下,建设制作安装基础及钢结构。之后刘某甲又将钢瓦安装项目分包给无资质的施工人员黄某甲。2017年3月31日,现场施工人员未取得安全资质证书且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预防的情况下,在无工程监理和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负责铺瓦施工的工人杨某某、柯某某高空作业从棚顶高空坠落。同日17时许,因伤势过重,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甲怕担责当日逃离黄石。**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乙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后,瞒报事故情况,销毁事故有关证据材料。2019年4月17日,经**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共死亡两人,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刘某甲系**产品仓库建设承包人,负责项目施工全面工作,在无规范设计、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作业,将工程非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对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的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1年2月9日麻城**处民警在**火车站抓获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钢结构承包合同、黄石市**医院及**医院急诊病历、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贸易有限公司“3.31”瞒报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下陆区人民法院(2019)鄂020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作业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茅民


2021年5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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