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住建部发布9则处罚通报。其中,6人涉及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2人涉及高空坠落事故;1家单位涉及使用虚假材料申报资质。具体如下:
建督罚字〔2022〕2号
刘绍春:
经查,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冯集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邹政字〔2021〕1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质量事故。
你作为邹城市冯集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不到位,未发现施工单位外出加工、偷运“瘦身钢筋”的行为,隐蔽工程验收不严,负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11月19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49号),你于2021年12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2〕3号
常知龙:
经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吴庄棚户区改造项目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根据《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吴庄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嫌“问题钢筋”调查报告>的批复》(济任政字〔2021〕1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质量事故。
你作为任城区吴庄棚户区改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没有履职尽责,对“瘦身钢筋”问题失察,对监理单位失察失职行为负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11月19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48号),你于2021年12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2〕4号
范锐:
经查,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田园伟业项目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邹政字〔2021〕1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质量事故。
你作为邹城市田园伟业项目3#、5#、7#、8#、9#楼及地下车库总监理工程师,管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擅自场外加工、使用“瘦身钢筋”的行为不予制止,负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11月19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47号),你于2021年12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2〕5号
高勇:
经查,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田园伟业项目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邹政字〔2021〕1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质量事故。
你作为邹城市田园伟业项目1#、2#、4#、6#楼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施工单位擅自场外加工、使用“瘦身钢筋”的行为知情但严重不履职,未予以制止,造成较大损失,负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11月19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46号),你于2021年12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2〕6号
乔伟:
经查,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富春山居项目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邹政字〔2021〕1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质量事故。
你作为邹城市富春山居项目5#-10#楼总监理工程师,严重不履职,对施工单位擅自场外加工、使用“瘦身钢筋”及降低钢筋型号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未参与工程分部验收,造成较大损失,负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11月19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45号),你于2021年12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2〕7号
高维启:
经查,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富春山居项目存在使用“瘦身钢筋”问题。根据《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邹政字〔2021〕1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质量事故。
你作为邹城市富春山居项目1#-4#楼总监理工程师,严重不履职,对施工单位擅自场外加工、使用“瘦身钢筋”及降低钢筋型号的行为未予以制止,未参与工程分部验收,造成较大损失,负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11月9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44号),你于2021年12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2〕8号
毛保义:
2021年5月7日,济宁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济宁高新区龙城华府项目30#楼安装塔吊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城华府“5·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21〕3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发现济宁高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塔吊安装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塔吊安装作业,没有及时制止其非法安装塔吊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10月2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42号),你于2021年12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2〕9号
陈魏:
2021年3月24日,在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峨山镇美丽宜居乡村建设(A)区(高庄社区)建设项目建筑工地,峄城区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根据《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山东安厦置业有限公司“3·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峄政函字〔2021〕31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监理过程中未严格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10月28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43号),你于2021年11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撤字〔2022〕9号
河南荣冕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祥泰路桥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7年12月20日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22项业绩中,“滑县创业路新建工程”、“滑县星林路运河桥工程”、“滑县南安路市政道路工程”、“滑县通达路市政道路工程”、“滑县东兴路市政道路新建工程”、“林州市开元大道新建工程”、“林州市昌平大道市政道路工程”、“林州市汇通路(迎宾大道-中州大道)道路工程”、“林州市北海大道(建安路-新河路)道路工程”、“林州市竹楼桥桥梁工程”、“林州市长山路(团结路-新中大道)供水管网工程”、“林州市开发区宝南大道供水官网工程”等12项业绩不存在。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向你单位发出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后,你单位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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