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招网资讯:近年来,由于“被迫辞职”条款引起的工资纠纷呈上升趋势,很多工人都因为劳动关系出现了问题,无法得到诸如“离职证明”之类的资料,这就给以后的“失业津贴”等补贴带来了困难。劳动部指出:在劳资双方由于离职原因而产生的劳动纠纷时,但仍可起诉一份已受理或起诉的文件,员工可事先申请失业补偿,以保障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经济生活。
劳资争议期间,劳动局:仍可申请失业赔付
近几年来,随着劳工意识的提高,很多劳资争议都是在员工离职后才开始的,公司与劳工常因非自愿离职条件上无法达成共识,常见原因包括公司无预警倒闭、关门、或老板行踪不明等等,由于员工不能从原来的公司拿到“离职证明”,所以员工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申请失业补贴。
劳动局指出,《就业保险法》为劳动者在非自愿离开时的情况提供了保证,并调查了在实践中劳资双方在辞职原因上存在分歧,比如:员工提出辞职是由于老板违约,而老板却认为员工是由于自己的原因离开公司,所以才提出了劳资纠纷调解,但在离职后,并不能立刻确定《就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非自愿”。
所以,为确保劳工在争议期内得到赔偿,根据《就业保险法》,工人得在争议裁决之前,先检附劳资争议调解或仲裁经受理或提起诉讼之文件,先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失业给付。
劳工如无法取得离职证明文件,可向地方劳工局处申请
劳动局说明,劳动者由于离职原因而引起的劳动纠纷,仍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一项预先给予的给付保障,当争议结果确定后15日内,劳工依规定应将调解纪录或判决等数据送至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 局,如确定未符合失业给付请领规定者,劳工应返还已领之失业给付。
此外,劳动局提醒,如劳工非因离职事由与雇主发生劳资争议,而系因公司无预警关厂、关张或雇主行踪不明等原因,致无法取得离职证明文件者,劳工亦可向地方劳工局(处)提出申请,经该局(处)查证属实后,将协助劳工开立离职证明文件,以确保劳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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